一、党员为什么必须按时交纳党费?
答:按时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一个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党员交纳党费,不仅在经济上资助党,而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因此,各级党的组织,要教育党员懂得交纳党费的意义,自觉地按时按规定交纳党费。
二、有固定收入的国家公务员、党务工作者、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中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中比较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项目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税后)以下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者,交纳3%。
三、无固定经济收入的农民、解放军战士、员工中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农民、解放军战士等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员工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每月交纳党费0.1元。
四、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离退休干部党员和职工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收入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退休保险金的党员,以退休保险金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五、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从事第二职业如何交纳党费?
答: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以离退休后的月工资的基数(不包括生活补贴)交纳党费。其他临时性的收入,如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可以不作为月工资基数额计算,自愿交纳者不限。
六、党员有重大贡献,单位或政府发给的一次性奖金是否按比例交纳党费?
答: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员有重大贡献,单位或政府发给的一次性奖金未列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可不作为工资基数交纳党费。
七、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每月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是否要按比例交纳党费?
答:政府特殊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应计入工资总额按比例交纳党费。
八、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党员和依靠抚恤为生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党员,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其以下收入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1元。
九、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因病休享受劳保工资待遇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党员在病休享受劳保工资期间,应按月实发工资额比例交纳党费,已恢复原工资额的,继续按原工资比例交纳党费。
十、实行浮动工资制单位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实行浮动工资的党员,以上月实际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十一、实行年薪制单位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实行年薪制单位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按比例交纳党费。
十二、党员无力交纳党费的可否免交?
答: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十三、党员恢复党籍是否补交党费?
答:党员恢复党籍,同时恢复了原工资级别,补发了工资的,要按补发工资的比例补交党费。
十四、预备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预备党员经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后,从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当月算起交纳党费。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者,从上级党委审批之月起停止交纳党费。
十五、民主评议党员中,被评定为基本不合格,限期改正错误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被评定为基本不合格,限期改正错误的党员,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因此,凡定为基本不合格,限期改正错误的党员,仍应按规定交纳党费。
十六、党员遗嘱交纳党费,且数额在千元以上的如何办理交纳手续?
答:党员去世遗嘱交纳党费,是党员生前的遗愿。遗嘱交纳党费在千元以上者,由党员所在单位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一并交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并由中央组织部给党员亲属出具收据。
十七、党员自愿多交党费是否允许?
答: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应交党费之外根据自己经济收入的实际情况,自愿将自己经济结余的部分现金交纳党费,应当予以表扬和鼓励。如一次自愿多交党费五百元以上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将党员所交党费转交省委组织部,由省委组织部向党员出具收据。一次自愿多交党费千元以上的,由党员所在党组织将党员所交党费交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由中央组织部向党员出具收据。
十八、党员因故让他人代交党费是否允许?
答:按时交纳党费,是每个党员的义务,也是衡量党员党性观念的标志。原则上都应由党员本人按月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十九、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回原籍休息或到异地从事其他工作,将其党的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委托他人代交党费是否允许?
答:一般来说,职工党员离、退休后,应当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回休息地或新工作地的党组织,这样有利于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有利于党组织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党员更好地发挥作用。如党员组织关系转回原籍或新工作地有困难,也可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应加强同这些党员的联系,定期派人了解有关情况,党员也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距离较远的,可以采用邮寄的办法交纳党费,情况特殊的也可委托他人代交党费。
二十、未经党员委托可否由他人垫付交纳党费?
答:党员按党章规定交纳党费,是衡量党员党性观念的重要标志。党员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向党组织按期交纳党费,应委托他人代交党费。未经党员委托,由党组织负责人或党费管理人员垫付党费,违背了党员自愿交纳党费的原则,失去了党员交纳党费的意义,是不能允许的。
二十一、党员交纳党费可否提前或延期?
答:按时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党员提前或延期交纳党费通常情况下是不允许的。但如遇外出学习,或从事临时性工作,或探亲等特殊情况离开原党支部,按月交纳党费确有困难,可以提前或延期交纳党费,但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二十二、党员未足额交纳党费怎么办?
答: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按要求自觉按时按规定足额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有利于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对于没有足额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补足应交党费。
二十三、党的关系在地方的非地属直管单位党组织如何向上级党组织交纳党费?
答:党的关系在地方的非地属直管单位党组织所收的党费,党的关系在地、市委的上交地、市委60%;党的关系在省级主管厅局(总公司)的,上交主管厅局(总公司)60%,主管厅局(含总公司、省国防工委、省教育工委、杨凌工委)党组织在所收党费中自留10%,上交省委90%;党的关系在省委的西北石化设备总公司、西北天然气管道指挥部党组织所收党费,上交省委60%;铁路、民航系统党委所收的党费,应将总额的10%上交省委。
二十四、党费存入银行为什么必须设专用帐户?
答:党费是用于党的建设事业的专项经费,为了保证党费专款专用,凡有自留党费的党组织必须将党费存入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建立党费专用帐户,是严格手续,堵塞漏洞,防止虚列名目挪用、私分党费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定期与银行和基层单位党组织核对,清查党费帐目。因此,党费帐户不得与本单位其他经费统收统支,互相冲挤挪用。
二十五、党费存入银行是否生息?其生息部分与党费在管理使用方面有何区别?
答:凡存入银行的党费一律按规定计息。其利息作为党费收入的一部分,管理使用办法与党费管理使用办法相同。
二十六、党费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答:党费只能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党费的使用范围是:(1)教育训练党员费用的补充开支。(2)党员日常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的业务学习资料以及订阅党员读物等费用的补充开支。(3)表彰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员活动费用的部分开支。(4)对丧失工作和劳动能力,有特殊困难的党员给予适当的救济补助所需要的开支。以及党员电化教育费用的补充开支。
二十七、如何严格党费使用审批手续?
答:建立严格的党费使用和审批制度,是保证党费专款专用的重要措施。研究下拨和使用党费,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告和审批,坚持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严禁个人审批使用党费。
二十八、党费救济的范围是什么?
答:党费救济主要是指部分党员因本人丧失劳动、工作能力或者天灾人祸等原因造成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的,可列入党费救济范围。使用党费救济党员的特殊困难,是党组织对党员的关怀和爱护,必须从严掌握,凡经过党员自身努力或采取其他方式能够克服解决的,一般不宜用党费救济,以保证党费使用的严肃性与准确性。
二十九、党员电化教育设备的购置及维修费用可否在党费中列支?
答:党员电化教育是新时期党员教育的重要手段,党员电教设备是党员电化教育工作的必备条件,其购置和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可以在党费中列支。
三十、表彰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员时,所需的费用可否在党费中列支?
答:表彰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员时所需的费用,可以在党费中列支。但要本着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尽量节约开支,讲求实效。
三十一、如何建立健全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报告制度?
答:建立健全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报告制度,对于上级党组织全面了解掌握、检查指导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保证党费在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中发挥作用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党组织都要把党费的报告制度建立健全起来。主要应建立以下制度:(1)定期报告制度。各级党组织每年都应结合党员和党组织年报统计,对一年中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全局性问题和出现的新问题,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和意见,并将情况向上级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2)向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在换届选举时,要将本届内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向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报告,提请全体代表或党员进行审议,增加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透明度。(3)检查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办法,对下级和本单位党组织的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解和检查,发现并解决存在问题,并将检查及处理结果报告上级党组织。
三十二、如何建立党员监督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
答:各级党组织都要建立健全党员监督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主要应建立以下制度:(1)定期报告制度。各级党组织都要定期向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让党员代表或党员审议并提出意见。(2)质询制度。党的各级组织要建立质询制度,使党员随时就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提出质询,党组织有责任做出回答和改进。(3)通报情况制度。对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出现的贪污、挪用、私分或其它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并向党员通报处理结果。
三十三、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党的地方各级组织,对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应该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是:(1)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对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基本评价;党费收支的具体情况。(2)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3)改进和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三十四、党代表大会是否作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告的决议?
答:党代表大会筹备期间,党委组织部应起草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提交党的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然后在党代表大会上印发,接受代表的审议。但不作关于通过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告的决定或决议。
三十五、贪污、挪用、私分党费为什么必须从严处理?
答:党费是党员向党交纳的事业费,它倾注着党员对共产主义的信仰,体现着党员对党的忠诚。因此,必须对党费严格管理,妥善使用。党员贪污、挪用或私分党费是恶劣行为,是党的纪律所不容许的,应该受到党纪或者政纪的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受到法律惩处。
三十六、党员贪污、挪用、私分党费受到党纪处分后,经济退赔可否减免?
答:共产党员贪污、挪用、私分党费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行为,是党的纪律所不容许的,给予党的纪律处分是为了严肃党纪,教育本人,完全必要。但绝不允许用党纪政纪处分代替经济退赔。所贪污、挪用、私分的党费应如数追回,不应实行减、缓、免。